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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能否列参考品牌
时间:2018-08-02 17:46   作者:admin   人气: 

 

本报记者采写的《招标文件怎能列参考品牌》(见2008年7月18日《政府采购信息报》二版“操作与实务”)一文刊出后,在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招标文件中能否列参考品牌?这是政府采购货物时经常碰到且确实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7月18日“案例细点评”《招标文件怎能列参考品牌》栏目大胆提出了这一课题,切中了货物招标采购工作的难点。笔者以为这并不是一道简单的用能或不能就可以回答的单项选择题,“招标文件怎能列参考品牌”这样一个持完全否定意见的判断不能成为该问题的标准答案。而应该具体分析不同货物招标采购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不宜一概而论。
  
  实践证明:列几个参考品牌更可行
  
  正如《招标文件怎能列参考品牌》一文中所述:“采访中,不少从业人员都表示,有些东西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是很难表述清楚技术要求的,列参考品牌可让采购需求更直观。”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采购预算,招标文件应当针对招标项目的特点明确所需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要求。同类货物功能相近,技术指标大同小异,但由于品牌的知名度不同而市场价格悬殊的情形较多,比如电脑等办公、教学用电子设备。为了更直观地反映采购需求,防止和减少废标、流标现象发生,对于一些技术性能相对比较复杂的货物招标采购,无论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还是招标采购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都有可能选择几个不同品牌及其规格型号供潜在投标人参考,这是招标采购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个不争事实。
  
  对于这类公开列示的参考品牌是否属于“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关键在于其招标文件上是仅仅列示一个品牌还是同时列多个同类品牌。招标采购实践中常见的公开列示的参考品牌一般多为技术标准和市场价格在同一档次的几个或多个不同品牌,而不是某一个特定品牌。某市在招标采购的实践中,一般都列出了4~6个基本属于同一档次的不同品牌作为参考品牌,选择的几个参考品牌其技术标准都能满足采购人需求,其市场价格也基本在同一档次,且评标定标办法一般都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这样,同一招标文件中列示了多个不同的货物采购参考品牌,招标采购单位主观上没有“指定”的故意,客观上多个不同品牌产品的代理商同台参与竞价,没有形成“指定供应商”的后果,既能比较便捷地实现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又能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制度寻根:相关法规没有完全禁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笔者理解该办法中“特定”一词的涵义指的是某个“唯一”的特定产品或者投标人,与列出“多个”参考品牌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完全有理由这样理解:该办法明确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产品但并不禁止列出多个参考品牌。
  
  另外,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也并不排斥政府采购货物时列举参考品牌。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该办法明确其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两部出处不同但颁布实施时间相近的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前者对招标文件中能否列并非“特定”的参考品牌是无明文禁止,而后者则明示只要不要求“某一特定”品牌即可,如果确实需要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即使列出相当于“某一供应者”给潜在投标人提供参照系,其法规也是认可的,并不属于“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操作细则:列品牌当注意评审办法
  
  编制一份高质量的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活动成功的重要基础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参考品牌,其目的是为了更准确、更清楚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给众多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参照系。但是,列出参考品牌时应尽可能选择多个技术标准相当且市场价格相近的品牌,并选择适合货物采购实际需要的评标定标办法。
  
  对不同参考品牌货物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相似、市场价格水平相近的货物采购,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技术比较复杂、市场价格水平不在同一档次的货物采购可以选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当然各评分要素及其权重也应仔细推敲。对于技术要求特别复杂、只能从少数几家或个别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则应视不同情况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乃至单一来源采购,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否则,即使列出几个参考品牌,也难以排除含有倾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之嫌。如果招标采购单位对于招标文件提出的货物技术标准及主要参数指标把握不大,也可就其相关内容通过媒体公开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然后再修改招标文件或补充答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戴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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