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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我国的招投标工作
时间:2018-08-02 17:55   作者:admin   人气: 

 

摘 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分析目前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出现的“三边”工程的危害性,论证招投标交易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对非国有投资项目和招投标需要加强的环节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招投标交易 重要
 
一、正确理解法律对应招标项目范围的界定
《建筑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下列工程建设”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投资);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国际投资)。
国有投资、国际投资项目必须招标是毫无疑义的。对于集体投资(股份制)和私有投资项目没有单独列出是否招标。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投资暂且称其为共有投资,共有投资不是国有投资。此外还有私有投资。我们认为共有投资和私有投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如果是自建自用,不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不招标就是既不公开招标,也不邀请招标,而是投资方直接选择合法的施工队伍,直接发包。
房产开发项目,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无论是国有投资或者是私有投资,都应该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这样才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当前,房地产形势低迷,地方政府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提振市场,这些做法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要遵守招投标这一基本原则。放宽政策,可以减少招投标过程的法定操作时间,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国有投资和私有投资主体往往有这种想法:我出的钱,“活儿”我愿意给谁干就给谁干,甚至有的个别大城市房地产私有投资项目直接发包。“项目是我出的钱,我就得说了算”,殊不知这是错误的。“钱”是私有的,存在银行里永远在个人名下;拿出来投资,干的“事”却是大家的,是社会的;这个“事”也是大家来干的;既然私有投资项目具有社会属性,除了经济效益外还有社会效益,那么就应该用制度来规范投资者的个人行为,同时也规范参建者各方的行为,来保证社会效益的安全实现。应该承认私有投资的业主有着更大的自主权,真正想把“事”干好的人,不会反对工程承、发包的招投标交易制度。
二、不招标的危害
不管是什么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所谓“先开工后办手续”和“边开工边办手续”都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的。过去的“三边”工程,即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规律,造成了很长一段时间的烂尾楼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先开工”谁来开?怎么定的施工队伍?实际上就是越过了招投标过程,招投标是一个“过程”,不是“手续”,这个“过程”有严格的时间区段要求,是不可以补办的。没有图纸不能够照图施工,没有图纸也不能出来造价,没有造价不能开标,没有约定的合同造价势必要造成经济纠纷,资金不到位先开工要出现烂尾楼,欲速则不达。规划批准了方案,没有施工图就开工了,施工图出来后变动很大,造成很大的浪费。如果是做前期准备,如三通一平、土方工程、支护工程还是可以的,但也得以保证施工安全为前提。如果是工程的关键工序,如地基处理、基础结构、主体结构绝不可以“先开工”,一定要有了确定的图纸和施工方案,有了预算造价,通过招投标环节选择合法的施工队伍后再施工,否则将会带来不良后果。
不招标也就体现不出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交易中心是为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网络、信息服务的,为政府监督提供平台。交易中心的建立实现了建筑市场的从无形到有形、工程交易从地下到地上的转变,为防止借拟建工程信息行骗,防治工程承发包的欺骗行为和不诚信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交易中心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区域上的唯一性、场所的固定性、信息的可靠性。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统一的交易中心体系,势必出现工程信息满天飞、倒卖承包工程的现象泛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王木匠”事件就充分说明问题,政府都被骗了,参建各方以及农民工的利益就更没有保障了,如果政府都按程序、按制度办事,就不会出现这样事件。反之,政府成了被骗的人,因为上了同一条船,也无意中也成了骗人的人。
三、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招投标工作
国有投资、国际投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制定出“上限拦标价”,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有利于降低成本,预防资金流失,防止低于成本施工,保质按期完成任务。国有投资和私有投资的业主对公开招标、“清单招标”的兴趣不大,原因是“清单招标”招标成本高,操作时间长,投资商还要片面压低施工成本。招投标应尽可能降低招标成本,缩短操作时间,监督的重点应该放在防止低成本施工上,建议设定“下限拦标价”,探讨“合理均价中标”的评标办法。突显招标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治理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现象。提倡资格预审进交易中心,监督关口前移。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统一收退,收款于开标前一天到账,不收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必须到账,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退回时转账或电汇退回投标企业。
在考核投标企业实力的基础上,重点核查拟投入的项目经理的业绩。施工招投标选择的不仅仅是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选择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以及由项目经理(建造师)为首的项目班子。一个好的项目经理既要有理论水平又要有实践经验,是“人、财、物”内部管理和外部关系协调能力的集中体现。我们常说工程质量是项目部干出来的,不是监理出来的,也不是监督出来的,是他自己要干好,而不是被别人要求才干好。大凡工程质量好的,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也是好的,招投标制度就是要选择好的施工企业中好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来承包工程。由于目前重考试轻能力、重证书轻实际、重企业资质轻项目部组建的风气盛行,能管理的考不过去,考过去的没能力管理,招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大多不到岗,“挂证儿”施工现象普遍存在,工程资料中“代”、“假”签字非常严重。国家提倡工程总承包,就是提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否则就会给“转包”、“挂靠”创造条件。一个施工项目部的可承包范围,不能等同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可承包范围。一个施工项目部到底能管理多大规模的项目,一个项目里多少个单位工程为一个标段,国家和地方都没有规定,建议尽早出台《施工项目部管理办法》,标段越大,违法转包分包的机会越多。这会使施工招投标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
此外,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统一的奖惩机制,比如优良工程、文明工地加分制度,不良记录、违法记录减分或清出制度。实现招投标优胜劣汰的作用。
规范中介公司的行为。目前检测公司、监理公司、代理公司、代建公司管理层次过多过滥,削弱了一线从事生产的力量,造成了“民少相公多”的不合理现象,增加了建设成本。建议国家重视施工项目部的建设,减少中介环节,对必要的中介行为,通过招投标交易制度的约束形成良性竞争。
总之,工程招投标交易制度是一个好的制度,一个成熟的制度,它的作用是长期的、持久的,它的完善和发展道路是曲折的,需要行业的呵护,需要政府的支持。地方的一些超常规做法是暂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制度的运行会不断修正它的轨道,工程招投标交易制度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重要。(作者:承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车文友 洪 亮 姬浩磊 金泽鑫)
 
 
来源:《纪念<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周年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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